苏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如何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更新时间:2022/8/5 10:06:00  江苏成人高考负责老师:王老师   手机:132227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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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如何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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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二条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
-2 -范,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能力,获得毕业资格;(三)在校所修核心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四)在读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且成绩达到50分;或曾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或通过校内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1)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类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2)本科(或以上)毕业且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在读期间受学校或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五条取得突出成绩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国家相关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
-3 -表现,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因满足第五条要求而授予学士学位者,须单独提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第八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审议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第十一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每年都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等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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